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新興縣教育促進會(以下簡稱教促會)。
第二條 本會由新戶籍熱心教育的人士組成。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倡導進德自強的精神。聯系發動新興旅居各地的同胞、海外僑胞、內地企業家及社會各界人士關心支持新興縣教育事業,扶助家庭困難學生完成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和為新興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為促進新興縣教育事業的發展出謀獻策。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新興縣科技教育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新興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新興縣科技教育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科教興國的戰略思想,弘揚尊師重教的社會風氣。
(二)組織縣內各界和新興旅各地同胞了解新興縣教育情況,收集對發展教育事業的意見和建議,研究發展教事業的策略,為新興縣教育的發展出謀獻策。
(三)扶助家庭困難學生完成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
(四)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和為新興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育工作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熱心家鄉教育的本縣社會各界人士都可自愿申請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并予以通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及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第屆3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本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會長負責制。
(一)理事會設:
榮譽會長:若干名
會長:1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副會長:4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理事:若干名(由會員代表會選舉產生)。
(二)秘書處:
秘書長:1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副秘書長:2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理事:若干名(由會員代表會選舉產生)。 (二)秘書處: 秘書長:1 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副秘書長:2 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 決定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中有一定的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財務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專款專戶、專款專用,資金的使用、審批經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使財務管理做到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則務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以及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財務收支情況以適當方式向大會或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第二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 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人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6 日內,經業務管理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同意。
第二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條 本會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2 年10 月19 日會員大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單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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